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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如何快速发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如何快速发展? 2005 年 2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为进一步扩大执业类别满足不断增长的司法鉴定需要,司法部在实践层面逐步明确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类别,并归类于物证类的痕迹鉴定或微量物质鉴定。此后,以机动车司法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机电产品质量鉴定为主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快速增长。到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750家,司法鉴定人53928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2.6万件。 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主的产品质量鉴定和法院系统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对发展较慢,承担机构和鉴定实施数量明显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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