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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4-11-06
Part 01申请/委托鉴定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①依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 ②依职权,法院认为需要的,直接委托鉴定。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涉及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民诉法解释第9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Part 02鉴定事项审查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①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②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③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④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⑤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⑦法律适用问题; ⑧测谎; ⑨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Part 03鉴定材料审查鉴定材料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Part 04确定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机构 ①依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②依职权委托鉴定,法院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直接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鉴定人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①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Part 05受理鉴定受理鉴定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不得受理鉴定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①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鉴定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鉴定: ①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②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③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④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鉴定终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①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②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③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④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Part 06审查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委托法院的名称; ②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③鉴定材料; ④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⑤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⑥鉴定意见; ⑦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鉴定异议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①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②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③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③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④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⑤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⑥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⑦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4条)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重新鉴定: ①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②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③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鉴定意见补正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①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②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③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Part 07鉴定活动监督
鉴定期限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鉴定期限根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下表期限内确定:(复杂、疑难、特殊的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3次)
法院监督 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Part 08附:相关法律依据来源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 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 5.《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8.《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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