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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起源,和江苏世检一起了解下质量鉴定起源,和江苏世检一起了解下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4 月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该《办法》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是分析判断所鉴定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与质量争议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界定产品提供方是否承担应有责任。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全国各地的省级以上质监行政部门组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大专院校或者行业团体的技术专家,逐步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在司法实践领域,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规定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以及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和知识产权共13个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主要内容。同时,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报司法部备案后实施。在补充的司法鉴定范围中,包括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类别,明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之后,省级、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技术室逐步开始接受具有资质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编入《法院系统鉴定机构名录》,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法院委托,受理开展相应资质范围的司法鉴定工作。许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申请入册,承担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 之所以有多方权威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开展,其中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均包括或涉及产品质量或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是职责所需。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质量鉴定往往涉及不同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专业领域和行业门类,需要对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可疑问题、相关情况和相互作用发生过程进行技术检测、检查试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分析说明,就产品质量的纠纷事项与致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关联程度,判断得出鉴定意见。从而为还原事发过程、厘清质量责任、解决质量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客观明确的技术证据,保障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但与此同时,作为横跨质量标准、产品检验、实践应用、事故勘验、痕迹追溯、作用时效和成因判定等众多领域学科的新生质量技术服务,限于从业机构和参与人员相关鉴定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不足,产品质量鉴定责任大、困难多,组织推动和实施开展难度较大,须依靠各个部门多方组织方可较快开展,满足社会期盼和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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